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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設管理試行辦法(滬府令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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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2號

《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設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7年5月15日市政府第1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應勇

2017年5月27日

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設管理試行辦法

(2017年5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提高政府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zhí)行力,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效能建設單位”)的效能建設及其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原則)

政府效能建設應當以提高工作效率、社會效果和管理效益為目標,堅持勤政與廉政并舉、管理與監(jiān)督并舉、結果導向與優(yōu)化過程并舉、行政機關內部主導與社會參與結合并舉。

效能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制度建設,綜合運用效能評估、監(jiān)督檢查、效能問責等手段,科學配置部門管理資源,優(yōu)化部門管理要素,完善部門運作方式,改進部門工作作風。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區(qū)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政府效能建設工作。

市、區(qū)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統(tǒng)稱“市、區(qū)編辦”)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政府效能建設的管理和推進工作。

財政、審計、公務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績效審計和效能建設單位公務員績效考核等政府效能建設的相關工作。

效能建設單位應當確定相關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管理、監(jiān)督本單位的政府效能建設工作。

第五條(效能建設責任)

效能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政府效能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全面組織落實效能建設的各項要求和制度。效能建設單位分管領導負責對所分管領域的效能狀況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效能建設單位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對其負責管理的崗位和人員的效能狀況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基礎管理

第六條(行政機關職能界定)

市、區(qū)編辦應當對本級行政機關的職能進行科學界定,依法明確職責、機構、編制。

市、區(qū)編辦應當定期對行政機關的職責、機構、編制情況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調整本行政機關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第七條(依法授權組織)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依法受委托組織)

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在委托的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由此所產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依法受委托的組織應當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項,不得將受委托事項再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行使。

第九條(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對外行使行政職權時,應當以其隸屬的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決定。由此所產生的后果,由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條(公務員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員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強化公務員效能意識,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創(chuàng)新激勵保障機制,完善公務員教育培訓,加強勤政廉政教育。

第十一條(崗位目標責任制)

效能建設單位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效能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精簡、統(tǒng)一、高效的原則,確定履行職責需要設置的崗位、人數及其工作內容、工作標準、工作權限、工作程序及工作責任等。

第十二條(行政協(xié)助)

因履行行政職責和行使行政權力需要其他行政機關提供協(xié)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被請求協(xié)助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供協(xié)助,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根據行政協(xié)助作出的行政決定,依法由提出請求的行政機關承擔責任,但被請求協(xié)助的行政機關超出請求協(xié)助范圍、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協(xié)助行為或者作出的行政行為除外。

第十三條(地域管轄的確定)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地域管轄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務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機關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行政機關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機關管轄;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事務的,由其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

(三)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

(四)不屬于本款第(一)至第(三)項所列行政事務的,由行政事務發(fā)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四條(層級監(jiān)督)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屬于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下級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有權責令下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必要時,也可以依法直接行使。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內部管理標準化)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規(guī)范,加強對部門預算以及收支、政府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合同等管理中涉及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行政機關應當實施機構編制、政策制定、公務員管理、會議文秘、公務用車等內部各類非經濟活動的標準化管理。

第十六條(數據和文書管理)

效能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相關管理領域的基礎信息數據庫。

效能建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文書格式,規(guī)范制作和使用文書。效能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管理實際需要,制定本部門文書的統(tǒng)一格式。

效能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文件材料歸檔制度,及時歸集和整理相關文件、證據資料,并按照規(guī)定歸檔。

第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

效能建設單位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應當依法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依法不予公開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社會參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參與、監(jiān)督政府效能建設活動,對政府效能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

效能建設單位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政府效能建設,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政府效能建設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并采納其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行政權力行使

第十九條(行政權力標準化)

本市實施行政權力標準化管理制度:

(一)目錄管理。效能建設單位實施的行政權力,應當納入上海市行政權力目錄統(tǒng)一管理;

(二)業(yè)務手冊。效能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行政權力業(yè)務手冊,確定行政權力的行使標準,并按照業(yè)務手冊規(guī)定作出行政決定;

(三)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當明確受理申請的條件、要求以及相關材料等內容,并向社會公開。對符合辦事指南要求的申請,效能建設單位應當受理;

(四)網上辦事。按照業(yè)務手冊動態(tài)調整、升級和改造部門業(yè)務系統(tǒng),推進網上預審,探索網上告知、公示、查詢、反饋等網上服務方式;

(五)數據共享。效能建設單位之間應當依法共享管理數據,取消或者簡化需要管理相對人提供的重復的材料或者表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六)監(jiān)督檢查。市、區(qū)編辦應當對效能建設單位的行政權力標準化管理實施情況,建立監(jiān)督檢查制度,及時發(fā)現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

第二十條(成本效益分析)

效能建設單位行使行政權力,應當兼顧行政行為目的和管理相對人權益保護,加強成本效益分析,優(yōu)化方案、方式。

第二十一條(行政權力行使效率)

效能建設單位行使行政權力,應當依法優(yōu)化程序,精簡環(huán)節(jié),縮短時限,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行政決策)

效能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議事和決策制度,規(guī)范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降低決策成本,提高決策效率。

第二十三條(行政規(guī)劃)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健全行政規(guī)劃的管理制度,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規(guī)劃實施行政管理。非經法定程序,行政規(guī)劃不得隨意調整。

第二十四條(公共資源配置)

效能建設單位對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特許和專營權的授予、有額度和指標限制事項的取得、公共資產的配置、資源交易平臺的建立等,應當采用招投標、拍賣、掛牌、專營權轉讓、租賃、承包等市場機制或者其他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條(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

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并能夠按照承諾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材料的,行使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按照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章 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

第二十六條(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目錄)

本市對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實施目錄管理,實行動態(tài)調整。對目錄內的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事項,不得擅自取消或者調整。新增的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事項,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市、區(qū)編辦登記備案。

第二十七條(窗口服務標準化)

效能建設單位實施窗口服務標準化管理,推進和完善窗口服務的視覺識別、建設、運行、服務等的規(guī)范化建設。

第二十八條(購買公共服務)

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項目,效能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購買服務事項清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yè)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收件憑證)

效能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收件憑證制度,規(guī)范收件憑證的內容和形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出具材料收件憑證。

第三十條(一次告知)

效能建設單位認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交的相關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的內容應當與其對外公示的辦事指南內容一致。

第三十一條(限時辦結)

效能建設單位應當統(tǒng)一規(guī)范辦理時限。效能建設單位之間辦理請示、報告、詢問、答復、征求意見、會簽文件、商洽工作等,應當明確辦結期限。能夠當場辦結的,應當當場辦結。

第三十二條(首問負責)

效能建設單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咨詢、申請辦理有關事項,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解答咨詢、申請事項,引導辦理,并承擔首問負責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咨詢服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效能建設單位對其職責范圍內有關事項的內容和規(guī)定作出說明的,效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說明。

第三十四條(崗位工作補位制)

效能建設單位建立工作補位制度(AB角工作制),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崗位工作交接機制,確保工作連續(xù)、穩(wěn)定。

第三十五條(提前服務)

對選址定點、現場勘驗等基礎工作,效能建設單位可以在受理之前開展行政指導,并做好記錄。效能建設單位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無情形變化的,可以不再勘驗。

第三十六條(窗口服務規(guī)范)

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窗口應當在其服務場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布崗位服務工作人員的照片、姓名、職務、崗位職責以及投訴方式等信息;工作人員辦公窗口應當統(tǒng)一放置設有本人照片、姓名、職務及編號的顯示牌。

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應當統(tǒng)一佩戴胸牌。

第三十七條(政務誠信)

效能建設單位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協(xié)議應當兌現和履行,不得以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毀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八條(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事項節(jié)假日辦理)

本市對雙休日和全體公民放假節(jié)日辦理的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事項實施目錄管理。效能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急需求,提供相關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

第五章 效能評估

第三十九條(效能評估制度)

本市實行政府效能評估制度。

效能建設單位的基礎管理、行政權力行使、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實施等職能職責履行情況,納入效能評估范圍。

效能評估采用效能考核和效能評價等方式。對可以量化的效能評估內容,運用效能考核方式進行評估;不可量化部分,運用效能評價方式進行評估。

市、區(qū)編辦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對效能建設單位的效能評估。

第四十條(政府效能評估系統(tǒng))

本市建立政府效能評估系統(tǒng),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采集和報送政府效能評估指標數據,確定評估結果。

第四十一條(第三方評估)

市、區(qū)編辦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guī)定,委托具備相關專業(yè)能力的機構(以下稱“第三方機構”)對效能建設單位進行效能評估。

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具體選定辦法,由市編辦另行制定。

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政府效能評估的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十二條(效能評估專家?guī)欤?/p>

市、區(qū)編辦應當建立以行業(yè)內專家等為基礎的政府效能評估專家?guī)欤瑸檎茉u估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第四十三條(效能考核指標和效能評價指標)

效能考核圍繞效能評估內容的工作效率、社會效果和管理效益進行考核。

效能評價圍繞效能評估內容的制度設計和實施運行的有效性,作出綜合性或者專項性評價。

市、區(qū)編辦可以根據效能考核和效能評價的具體情況,對效能考核指標和效能評價指標予以細化或者補充。

第四十四條(效能考核程序和效能評價程序)

效能考核按照制定效能計劃、實施效能監(jiān)控、開展效能考核的基本流程實施。

效能評價一般應當按照收集與分析相關資料、定性或者定量分析各項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出總體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形成評價報告的基本流程實施。

第四十五條(結果運用)

效能考核結果應當納入效能建設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效能評價報告可以作為調整行政機關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配備以及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效能改進)

年度效能評估結束后,效能建設單位應當結合效能考核結果、效能評價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改進措施,并納入下一年度效能計劃。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處理

第四十七條(監(jiān)督檢查內容)

市、區(qū)編辦對效能建設單位有關效能管理的制度與實施運行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監(jiān)督檢查計劃)

市、區(qū)編辦應當制定年度政府效能監(jiān)督檢查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區(qū)編辦制定的年度政府效能監(jiān)督檢查工作計劃,報市編辦備案。

第四十九條(監(jiān)督檢查方式)

市、區(qū)編辦開展政府效能監(jiān)督檢查工作,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等參加,采取全面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五十條(監(jiān)督檢查措施)

市、區(qū)編辦履行政府效能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要求相關效能建設單位就下列事項予以配合:

(一)提供與監(jiān)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就監(jiān)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市、區(qū)編辦履行政府效能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責令被監(jiān)督檢查的相關效能建設單位即時停止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監(jiān)督檢查報告和建議書)

市、區(qū)編辦實施監(jiān)督檢查,應當根據工作需要作出政府效能監(jiān)督檢查報告,提出政府效能監(jiān)督檢查建議,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相關效能建設單位。效能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監(jiān)督檢查建議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采納情況通報編辦。

第五十二條(監(jiān)督檢查協(xié)助)

市、區(qū)編辦履行政府效能監(jiān)督檢查職責,可以提請有關機關予以協(xié)助,被提請協(xié)助的機關應當予以協(xié)助。對有關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監(jiān)督檢查需要的,可以作為監(jiān)督檢查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社會監(jiān)督)

市、區(qū)編辦應當建立政府效能建設監(jiān)督員制度。監(jiān)督員可以收集、反映社會公眾對政府效能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效能建設單位應當認真辦理監(jiān)督員提出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

效能建設單位可以通過網上征詢、滿意度問卷調查、基層座談會等方式,接受社會公眾對政府效能建設的評議,并將評議結果作為改進工作的重要依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影響政府效能的行為,有權向編辦舉報、投訴。編辦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十四條(行政處理)

效能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由編辦或者相關行政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理。

行政處理方式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外,還可以采取誡勉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效能告誡等其他方式。行政處理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效能建設單位受到行政處理的,應當同時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效能建設單位受到行政處理的,取消當年度各類先進評選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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