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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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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府辦發(fā)〔2009〕3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科委等三部門制訂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科委、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科委等三部門制訂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項目資金配套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滬府辦發(fā)〔2007〕19號)同時廢止。本市地方重大科技項目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鼓勵本市企事業(yè)單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保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順利實施,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滬府〔2006〕15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國家重大專項”),是指《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6-2020年)》中明確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研究開發(fā)項目。
第三條(資金配套管理部門)
國家重大專項本市牽頭責任部門(以下簡稱“市責任部門”),是指為申請國家重大專項的本市單位出具地方政府資金配套承諾的市主管部門。
由市發(fā)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財政局組成國家重大專項上海配套資金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市審核小組”),其日常受理機構設在市科委。
第四條(資金配套管理職責)
市責任部門負責對本市項目依托單位承擔國家重大專項提供資金配套及實施管理。
市審核小組負責對上海配套資金的綜合平衡和總體監(jiān)管,對資金配套立項、調整和變更進行審核。
第五條(國家重大專項配套資金審核)
國家重大專項資金配套實行立項審核制度。
市責任部門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對擬推薦的項目和項目依托單位提出的資金配套方案進行預審,擬訂資金配套承諾書,報市審核小組備案后向中央有關部門或重大專項組織單位出具資金配套承諾書。經市審核小組評審確定予以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以下簡稱“配套資金”)的,所需配套資金列入市責任部門的部門預算,或由市財政在國家重大專項經費中統(tǒng)籌安排。
第六條(國家重大專項分類配套)
本市項目依托單位承擔國家重大專項的,按以下原則予以配套:
(一)對中央有關部門或重大專項組織單位有明確地方政府配套要求的項目,原則上按確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對中央有關部門或重大專項組織單位有明確的配套要求但未明確地方政府配套比例的項目,原則上按不超過中央有關部門或重大專項組織單位配套要求額度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過獲得國家撥付經費的額度;
(三)對中央有關部門或重大專項組織單位沒有明確配套要求的項目,按實際獲得國家撥付經費的20%予以配套。
因特殊情況需要超比例提供配套資金的國家重大專項,由市責任部門提出資金配套方案建議,報市審核小組審定后予以配套。
第七條(配套資金使用標準和范圍)
配套資金可按照《上海市科研計劃課題預算編制要求的說明》中規(guī)定的標準和范圍,用于項目參與人員的勞務費支出。項目依托單位應按實編制預算,報市責任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用于勞務費的支出,最高不超過實際國家撥付經費的10%。
第八條(配套資金核撥)
配套資金的核撥與項目立項、中期執(zhí)行情況檢查和項目驗收相結合,實行一次核準、分期撥款。
國家重大專項配套項目經立項評審確定后,由項目依托單位向市責任部門申請配套資金,市財政局根據(jù)市審核小組的審核結果,按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核撥。
項目依托單位首次申請配套資金時(以未配套的國家撥付經費為依據(jù)),應向市責任部門提供項目基本情況表、立項批文、合同書和任務書、銀行到款憑證;再次申請配套資金時,應提供項目進展情況表及國家撥付經費銀行再次到款憑證;申請配套資金尾款時,應提供項目的驗收報告、專家驗收意見和國家撥付經費銀行末次到款憑證。
第九條(資金使用)
國家重大專項配套資金的安排使用,嚴格執(zhí)行國家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配套資金開支范圍與標準應與合同書或任務書一致,嚴禁超范圍超標準開支。項目結束后,必須進行專項審計;結余的配套資金,由市財政局或市責任部門收回。
第十條(信息統(tǒng)籌)
資金配套實行信息統(tǒng)籌管理制度,由市責任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國家重大專項的配套立項、中期執(zhí)行和驗收等信息后,報送市發(fā)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并按規(guī)定在市研發(fā)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十一條(資金監(jiān)管)
市發(fā)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及市責任部門負責配套資金的監(jiān)管,并加強跟蹤及檢查。發(fā)生項目變更、中止、撤銷等情況,應及時調整或取消配套資金;發(fā)現(xiàn)項目依托單位在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虛作假或違規(guī)行為,市審核小組決定終止配套資金的,市財政局或市責任部門應停止撥付,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項目依托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解釋及實施日期)
本辦法由市科委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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